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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處表示,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在每年4月1日開徵,除經核定免稅者外,領有牌照的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時繳納,並定期檢驗車輛,如有欠稅未繳清或因逾期未檢驗經註銷牌照後,繼續行駛或停放公路、街道、巷弄、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被查獲,除應繳清欠稅或補繳稅額外,依照稅法的規定還要處欠稅金額1倍或補繳稅額2倍之罰鍰,處罰相當重。

   稅處表示,車主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應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將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還要處欠稅金額1倍的罰鍰。另外,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仍要使用,就要依規定重新驗車領牌,在未辦理前,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按補稅金額處2倍的罰鍰。

   稅
處提醒車主,除依法納稅外,行車執照上有記載檢驗日期,要記得按時檢驗,以免被註銷牌照及受罰。若尚有其他使用牌照稅疑義,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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