轄區內○先生來電詢問,農舍是否應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所稱農舍,大致可分為「供農民居住之自用農舍」和其他「直接作農業使用之房舍」,而只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己使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否則如變更作其他使用或空置者,仍是要課稅。另外如農舍是供人居住並不符免稅規定,仍要依照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您的房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而使用情形若有變更供營業用、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等,也要辦理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確保您的權益。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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