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宿業者來電詢問,民宿房屋土地之課稅規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民宿,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的定義,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近年來民宿旅遊大為盛行,政府為推動觀光業的發展,訂有民宿管理辦法,並給予租稅優惠。

 

該處提醒納稅人,房屋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過上開優惠僅限於依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提出申請,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合法經營的業者方能適用;住房未依法申請登記而作為民宿使用,屬違規營業行為,自無上開租稅優惠之規定,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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