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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反應未收到稅單,卻被稽徵機關移送執行署強制執行,雖然民眾以沒有收到稅單為理由,申請撤銷滯納金,惟經查其稅單均已寄存送達,故均予駁回,民眾仍要繳納滯納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稅單,經郵政機關送到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如果無法將稅單交付納稅義務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郵件接收人員時,中華郵政就會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放在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即完成送達程序,該處呼籲民眾於收到郵局招領通知時,如期前往郵局領取稅單並依限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造成荷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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