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經常誤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於每年11月份課徵之地價稅稅單如同於每年5月份課徵之房屋稅單一樣,係採1間房子1張稅單,其實不然。依土地稅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累進課徵。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不論有多少筆土地,全部歸戶按累進稅率課徵,因此,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雖有多筆土地,仍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棟計徵,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1張房屋稅稅單。例如:納稅義務人在本縣市有3棟房屋,每年就會收到3張房屋稅稅單,地價稅稅單則只有1張,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人,接到地價稅單時,請先仔細核對土地面積與筆數,民眾如有疑義,請撥東區稅捐稽徵處服務電話或逕向該處洽詢,如民眾尚未接到稅單,可以電話或親至該處或各分處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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