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等未依法申報繳稅之情事。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之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移轉承典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稅處進一步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未於期限內申報,俟有關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因此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千萬不可掉以輕心以免受罰。民眾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電話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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