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如何貼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貼用印花稅票。若是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其所持土地登記清冊,經查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不具前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則其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處網站http://www.khtb.gov.tw/main/index.aspx查詢相關訊息;或撥打該處消費稅科及各分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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