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所以原來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因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稅處呼籲新所有權人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記得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者,自當年期起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其他如有任何地價稅疑難問題,請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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