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代理銷售契約書」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再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稅捐處舉例說明:建設公司委託代銷公司或仲介公司簽訂 「代理銷售契約書」如約定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及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委託人俟受託人完成上開工作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後,依銷售成數計算佣金給付報酬予受託人,則其性質與承攬契據相同,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貼印花稅票。

  納稅義務人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該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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