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買回已經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退還先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所以,如果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土地整筆買回,顯然不符合『另行購買』的要件,當然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地價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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