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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先生詢問:自己前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增值稅經核准,今年將重購之土地贈與配偶,稅捐稽徵機關為何要追繳原退還稅款?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90年台財稅字第0900453106號函釋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並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其所有權既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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