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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因應本次6月12日水災造成之嚴重災害,對於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並於101年12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之車輛,該處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汽、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造成損失,辦理車輛停駛、報廢的退稅申請,依規定必須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但該處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考量本次612水災災情嚴重,災區民眾急須重建家園並處理善後,短期內恐怕無法辦理退稅申請,因而特別放寬災害減免申請規定。凡於101年12月31日前持612水災車輛受災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地方稅稽徵機關依規定對因612水災受損而報廢的車輛計算稅額至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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