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受理房屋買賣、法院拍賣移轉等變更名義或營業用改為住家用、增建及改建調整稅額案件甚多,如納稅人自行核對稅單,發現核定房屋稅額有疑義,應儘速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詢及要求更正,以免影響權益。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每一棟課稅房屋均有一張稅單,課稅期間自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止,稅單記載有納稅義務人、課稅地址、課稅種類、課稅現值、課稅月份、稅額、繳納期限等,民眾如發現有任何一項有疑義,請即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請求更正。例如,民眾如發現於今年1月份購買房屋,課稅月份應為5個月(即101年2月至6月),如稅單記載課稅月份為12個月,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對更正,如稽徵機關因行政處理而致納稅人無法於原訂繳納期限繳清稅款者,並得要求展延繳納期限。 

稅捐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前請先核對納稅義務人、課稅地址及課稅月份等,如發現疑義,得以電話、網際網路或至本處鳳山、岡山及旗山三分處查詢或申請更正。 

  如民眾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會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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