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拍賣或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因此拍定日前所欠繳之房屋稅仍應向拍賣前原屋主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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