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如果您的房屋原來供營業用,於停業或註銷後,若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供住家或空置未使用時,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記得應在停業或註銷登記後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可節省房屋稅的負擔。

該處提醒民眾,房屋如有變更使用之情形,依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而營業用稅率(3%)為住家用稅率(1.2%)的2.5倍,所以納稅人房屋如有停業或註銷營業等情形,應請儘快向該處申報,才可享用較低稅率,如果延誤申報時間,就要從申報次月份起才可適用。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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