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如供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及排水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納稅義務人可於101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各轄區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相關機關於6月底完成實地會勘,認定符合後,造冊送稅捐稽徵處據以課徵田賦。因此,該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記得在101年5月31日期限前向各轄區公所申請,別讓權益睡著了。

 

該處進一步說明,原已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如其產權及使用情形並未改變,免重複提出申請,惟因繼承、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產權,土地如仍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新所有權人仍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各轄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會勘認定符合者,始准繼續課徵田賦,未重新申請者,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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