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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土地所有權移轉,辦理申報移轉現值時,所書立之契約書依法應繳納印花稅。申報移轉現值後,再變更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權利人主體,係屬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所成立之另一個契約行為,也應重新貼用印花稅票或重新繳納印花稅。

例如:某甲於101年2月13日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原檢附契約書義務人一人(移轉持分全部);權利人乙、丙等二人(取得持分皆為二分之一),今甲擬將權利人更正為乙(取得持分為全部),應屬另一契約行為。若要以重新訂定之契約辦理移轉登記,則必須撤銷原申報移轉現值案,再以重新書立之新契約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且要重新繳納印花稅或另行貼用印花,原契約貼用之印花稅票或繳納之印花稅,因已使用,不得再重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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