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招生收取補習費所開立之收據,不論是正式收據、臨時收據或定金,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皆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將被課處5倍至15倍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補習班業者於設立後,得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按期或一次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補習業者,應以每2月為1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書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並按開立收據總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款;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後自行列印彙總繳納繳款書自行至金融機構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亦可至超商繳納。 

該處特別提醒補教業者,印花稅屬輕稅重罰,一經查獲未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將被補稅重罰得不償失。 

補教業者如想知道更多訊息,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分機195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kh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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