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尚無不得辦理定期檢驗之規定,所以車輛定期檢驗合格不代表您的車輛沒有欠繳稅款。
 依前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85年8月6日監理字第85417148號函釋:「……公路監理單位受理車主定期換發行照、車輛檢驗,是否應查欠牌照稅乙案……依交通部交路字第004341號函說明四略以:『至欠稅車輛,財稅主管機關自有其稽催法令及管道。本部相關法規均無停止受理其車輛檢驗之規定……』」。
 該處進一歩說明,依前揭函釋可知監理單位並不因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而停止受理車輛檢驗,因此車主完成定期檢驗不代表該車無欠稅,車輛如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另再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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