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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稅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時,如查獲欠稅人為任職於某公司行號之員工,行政執行分署會發出扣押薪資之執行命令,要求該公司行號將欠稅員工每月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交由移送機關收取,以繳納欠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公司行號如果沒有依照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之記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或交付行政執行分署轉給移送機關,也沒有在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行政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該公司行號為強制執行,換言之,此種情形下,行政執行分署可依法執行該公司行號的存款、其他財產等。 

該處提醒公司行號,接獲扣薪執行命令後,千要不要置之不理,如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扣薪抵稅,亦應在十日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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