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如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所留設之巷道,則不屬免徵地價稅範圍。 

該處進一步說明,目前有許多既成道路及私設巷道,因政府經費拮据無預算可辦理徵收,該部分土地雖為私人所有,然實際作為道路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有明文規定,該類土地可免徵地價稅,但部分私設巷道之土地,其性質係房屋建築時所預留之法定空地所劃設而來,此種土地仍屬自用住宅用地之一種,依法應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並特別提醒納稅人,上述土地不論是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或是符合按千分之二稅率減免地價稅規定,均須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往年均為9月22日)提出申請,如果逾期申請,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因此籲請民眾務要在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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