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獲致終結決定或判決時,往往已纏訟數年。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郵政儲金匯業局利率自民國80年代起迄今,已大幅下滑,相差甚至達數倍之多,故有關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之規定,業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即,原計算加計利息之基準利率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修正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換句話說,原來計算利息的利率只有一個,新的計算利息的利率可能有好幾個。因此,行政救濟數年下來,依照修法後新的計算方式,較為公平。  

 納稅義務人接到稅捐稽徵行政救濟加計利息的繳款書時,可先向郵局查詢各年度1月1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行驗算利息。又如對行政救濟加計之利息不服,可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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