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自有土地目前供作寺廟使用,是否可申請地價稅減免課徵?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換言之如供寺廟使用之土地,所有權為辦妥寺廟登記證之寺廟者,應於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免徵地價稅,如登記私人土地供作寺廟使用則無減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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