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的課徵對象,所以房屋縱使空置無人居住,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分處進一步指出,空置的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的用途,如為住宅,則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為非住家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房屋的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30日內提出申請,其改課的基準日為每月15日,所以若您是在15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則自次月起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 

該分處提醒民眾,不論房屋作營業使用或非住家非營業使用,只要日後實際供住家使用時,仍可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籲請儘早提出申請,才可及早適用較低稅率核課。民眾若對房屋稅核課方式有疑問,可以撥打該分處服務電話:741014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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