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稅人限制出境之期間逾5年後,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解除出境限制,其欠稅並不因此註銷。 

該處舉例,某甲因欠稅遭限制出境,嗣因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經解除出境限制,卻誤以為原欠稅即可置之不理。在接到行政執行機關對其任職公司發出扣薪之執行命令後,方覺錯愕,而到稅捐處詢問,才知道原來稅捐稽徵機關已在徵收期間內,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在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的執行期間內,仍可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此時某甲再害怕影響到工作及形象,已來不及了。

 

稅捐處竭誠地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勿心存僥倖,以免遭強制執行,而徒增困擾,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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