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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因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也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後,當車輛尋獲後,應向監理單位重新申領牌照,否則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將補稅處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是以,車輛失竊辦妥牌照註銷,嗣後尋獲,因車輛牌照尚處於被註銷的狀態,若未向監理單位辦理重領牌照,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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