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過與小龍女相約將其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之已辦理編號登記停車位互為調換使用,洪七公表示,停車位互換涉及交換契稅,應申報繳納契稅;歐陽鋒則表示,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調換使用,免課契稅。二人為此,意見相左、僵持不下,幾乎快要大打出手了。楊過急忙拿起電話,撥打7410141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服務電話,查詢相關契稅規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等應由承受人按契約所載的價額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停車位移轉時買受人即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但如果是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為便利當事人區分及管理,經編號登記後因故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其權利持分範圍不變時,係屬於停車位編號的變更登記,尚非屬所有權的移轉,應免申報繳納契稅。至於停車位互為調換後原所有權持分比率變更時,則應由持分比率增加者就增加的權利部分申報繳納百分之六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該分處進一步說明,上述停車位互換不須申報繳納契稅的情形,僅限於互換的停車位位在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另如係分屬於二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的停車位互換,則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其已涉及所有權的移轉變更登記,應申報繳納百分之二的交換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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