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係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依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地價稅的課徵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土地如經查明係全年供出租,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自不得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近一步的資訊,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地價稅的問題,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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