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部分民眾誤認新買房屋前屋主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以繼續沿用,而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往往在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不論係繼承取得、親屬間之贈與、買賣等,新所有權人雖作自用住宅使用,仍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經移轉後,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應重新申請方能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處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請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近一步的資訊,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地價稅的問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