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是以地政機關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核定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地價稅。 

舉例來說,今(100)年8月31日前因土地移轉取得土地所有權,依土地稅法規定,新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土地全年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指出,若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拍賣取得物權之土地,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如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前,雖未辦理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仍應向拍定人徵收。因為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就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而不是以登記為要件。因此,拍賣土地以領得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拍定人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如果該日係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之前,雖然尚未辦理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仍應向拍定人徵收。 

 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於買賣移轉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代繳,但因契約屬買賣雙方間私權行為,並不能變更公法上明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地位。故其課徵對象,仍是以地政機關8月31日登記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作為該年度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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