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先購買自營工廠用地,另於二年內出售其坐落工業區廠地,新購地有部分面積作買賣業倉庫使用,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營工廠用地後,另行購地設廠,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其新購地廠房僅部分供自營工廠直接使用,如該部分與非供自營工廠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可按該廠房供自營工廠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適用上開規定辦理退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擴建廠房等因素,出售原自營工廠用地,並於2年內重購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應先行規劃、試算,若新購土地直接供工廠用面積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得辦理退還土地增值稅額,以減輕建廠負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