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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自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該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稅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百分之十五。 

又同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停放或行駛)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並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請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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