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將所有位於高雄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之4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高雄市政府以供開闢使用,並因此增加同樣位於該計畫區另外6筆建地之建築容積總量。嗣後,陳先生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主張依據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捐贈給高雄市政府4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遭稅捐處否准,對此,陳先生感到非常納悶,為何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係屬該條所規定改良土地費用之一種,始可自變更使用之餘留土地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後,核算土地增值稅。
 
陳先生以捐贈4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換取另外6筆建地之建築容積總量,此捐地應屬「附條件捐贈」,是該捐地行為即屬有「對價」關係而為之「有償移轉」,核非屬「無償捐贈」,是其並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其公告現值總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