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若有應退稅款時,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稅捐處表示,法院拍賣債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土地若經法院拍賣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係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嗣後就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致有溢繳應退還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而不是直接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如民眾尚有任何關於地方稅的疑問,歡迎利用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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