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催繳欠稅時,總有民眾表示,其應納稅款已經繳納完畢,為什麼還會接獲補發稅單?並表示收據已丟棄未保存,應如何處理?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收據應保存5年為妥,如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稅捐稽徵處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補發的稅單寄還稅捐稽徵處;如未保存該繳納收據,則需至其確認繳納之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申請繳納證明。否則,對於補發的稅單仍應於改訂期限內繳納完畢。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各項稅捐繳納收據要記得保存,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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