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主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尚無不得辦理定期檢驗之規定,所以車輛定期檢驗合格不代表您的車輛沒有欠繳稅款。 

該處指出,監理機關之車輛定期檢驗通知單,如車輛有欠稅,會註記「欠稅期別」,沒有欠稅就不作註記,因此車主於收到檢驗通知單時,即知使用牌照稅繳納情形,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另再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處呼籲各位車主,請檢視您的愛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清,若尚未繳納者,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各監理所站補單繳清後,再上路使用,以免因未繳清稅款行駛公共道路或路邊停車,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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