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曾經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邇後出售另一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一生一屋,再次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須符合下列要件: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上列要件,別忘了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提出申請,以保障權益,達到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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