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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00年6月8日核定限縮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的範圍,自即日起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前於83年間,為解決停車問題,會同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處進ㄧ步說明,早期為獎勵民間興建或設置停車場給予租稅優惠,然近年來卻發現許多企業假藉停車場名義,來養地避稅,不但違反優惠稅率之意旨,也造成地方政府稅收損失嚴重。有鑑於此,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之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同意。是以,在停車場優惠稅率適用範圍限縮後,依停車場法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按10‰課徵地價稅;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核准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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