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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拍賣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若於法定期限內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稅款時,係以執行法院為受退稅人,執行法院再重新分配給債權人,並非直接退稅給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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