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81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10158670號函釋規定,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但書所規定,2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時,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之地下層停車位用地,雖該停車場非坐落主建物基地之地下層停車位,其持分土地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故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非坐落主建物基地之地下層停車位,若係依前開規定設置,屬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其持分土地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時,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A先生在本市青年路有一間房屋係一棟10層樓房之6樓,供其本人作住家使用,建物權狀記載基地坐落甲地號土地,另所有青年路巷內門牌之地下層停車位,係供其本人停車使用,建物權狀記載基地坐落乙地號土地。A先生近日將上開6樓建物及停車位同時出售他人,而向稅捐處申報按自用住宅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查甲、乙2筆土地同屬一建照之基地坐落,且該6樓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因此A先生移轉之甲、乙2筆土地均可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