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收到100年期房屋稅繳款書,發現房屋稅單上,部分房屋現值仍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質疑原經營的服飾店,已經關掉半年多了,為什麼稅捐機關沒有主動將房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為此提出說明,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故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申報之義務,民眾於自有房屋開設服飾店,若因故不再營業,應於辦妥停業或歇業登記後,於30日內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便儘早改按較低稅率計課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解釋,目前房屋供營業用之稅率為3﹪,住家用稅率則為1.2﹪,兩者相差距2.5倍。因此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供住家使用,且未放置與營業相關物品時,即可申請適用住家用較低之稅率核課房屋稅;但未辦理變更使用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又如變更為空置未使用,則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類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此外,房屋稅係依房屋之使用情形所應適用之稅率按月核課,若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適用原稅率,次月才按新稅率;申報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之新稅率。故該處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除了在30日內儘速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外,更應掌握申報變更日期之差異,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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