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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年來受到經濟不景氣波及,法拍案件甚多,為維護拍定人權益,依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30內申報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為維護納稅人權益,應請納稅人收到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時,儘速向轄區稅捐稽徵處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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