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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收到行政執行處的傳繳通知書後,才到該處表示無接獲繳納稅單,要求補發稅單外並請求免繳滯納金,惟礙於相關法規規定,而無法照准。 

  該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按欠稅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滯納金最高可加徵滯納數額的15%,若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所以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之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後,應於規定的繳納期間內繳納,如至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及15%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必要的執行費用。 

   該處提醒民眾,收到稅單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之情事發生,而奔波於稅捐處與代收公庫之間,亦免逾期繳納,需被加徵滯納金,而瘦了自己的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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