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民眾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不用到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以為只要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約書即可,卻忽略了買賣雙方須共同申報契稅。該處指出,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應由買賣雙方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共同辦理契稅申報。 

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如匿報或短報,經主管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罰。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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