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在辦理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自用住宅之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