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乙棟,並於99年6月1日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卻遲至100年1月5日才到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報繳契稅。詢問契稅應何時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是否有罰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不動產買賣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民眾於99年6月1日訂立買賣契約,至遲應於99年6月30日前報繳契稅。惟民眾遲至100年1月5日始申報繳納契稅,除了本稅45,000元應繳納外,依上開規定,仍須加徵怠報金15,000元。 

 該分處提醒民眾應注意掌握申報期間,才能避免多繳冤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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