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拆除改建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處或分處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前,停止課徵房屋稅,該處提醒轄內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拆除情形,應儘速向該稅捐稽徵處或分處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稅捐稽徵處指出,依稅法規定,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即可自拆除之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則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才能免徵房屋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07-741014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