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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您的土地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且屬下列土地之一者,是可以課徵田賦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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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嗣後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而移轉,將會自辦竣移轉登記之次年起改課徵地價稅;但如新取得之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可向其所在地區公所申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課徵田賦,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始可續為課徵田賦。

該處特別提醒,依規定每年僅5月份始可申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課徵田賦,故籲請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記得於5月31日前向區公所提出申請,錯過了,就要再等一年;另為維護納稅人權益,該處已主動寄發節稅通知書,請收到該通知的民眾,檢視新取得土地是否符合規定,並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農林單位提出申請,以免損失自身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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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只要您的土地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可以課徵田賦喔!

  1. 都市土地:

    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限制建築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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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核准徵收田賦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嗣後土地因移轉,將會自移轉之次年改為課徵地價稅,如新取得土地仍繼續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或其他農業(包括直接供做農、林、漁、牧使用)使用,即請新所有權人主動於今(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才可以繼續課徵田賦。

該處特別提醒表示,依規定每年只有5月份才可以申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認定,請記得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錯過了,就要再等一年;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該處已寄發節稅通知書,請收到通知之民眾,檢視新取得之土地是否符合規定,並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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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5月即將到來,持有土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轄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會同勘查認定符合規定後,會造冊送交稅捐處據以課徵田賦。

該處進一步說明,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適用範圍包括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屬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禽畜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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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核准徵收田賦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嗣後如土地因繼承、贈與(含夫妻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後,將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該土地如取得後,使用情形未曾變更,新所有權人應主動於今(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才可以繼續課徵田賦,且一年當中只有5月份才可以申請,請記得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錯過了,就要再等一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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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以為土地只有種植農作物才可以課徵田賦嗎?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告訴您,只要您的土地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一樣也是可以課徵田賦的。
一、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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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快到5月繳稅(綜所稅及房屋稅)的季節了,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您,5月份除了納稅以外還有一個可以節稅省錢的訊息您不能不知,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非都市土地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只要在今(106)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符合規定稽徵機關即可據以課徵田賦,而目前田賦屬停徵狀態,相當於免繳稅喔!

該處進一步表示,原已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嗣後如因繼承、贈與(含夫妻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縱然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會自登記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新所有權人必須向區公所重新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並符合規定,才能繼續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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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即可向土地所在之區公所農業單位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目前田賦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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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收到地價稅稅單,向稅捐處詢問為什麼他養鵝的畜禽舍土地,要繳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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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課提出申請,經有關單位會同實地勘查認定後,由農業機關造冊送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核課田賦(目前停徵中),可減輕租稅負擔。 

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請撥空檢視自己名下的土地,若土地係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之下列土地,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 1.非都市土地屬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 2.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 3.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6.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3款及第4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請務必於本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錯過了今年的5月份,就要再等一年,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還有疑問,可利用東區稅捐稽徵處服務電話:741014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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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因面積過小而不能申請建築使用,目前開闢為菜園,原依財政部82年12月16日台財稅第820570901號函釋,不能單獨建築之畸零地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仍需核課地價稅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4號解釋宣告為違憲。 

因此,畸零地在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既不得單獨建築,應屬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依法不能建築」之情形。故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在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前,民眾可依前開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申請課徵田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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