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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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常因遮陽、防雨等需求,在自家頂樓加蓋棚架,是否會增加房屋稅負擔?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的簡陋棚架,只是供遮陽、防雨,未作其他目的使用,應免予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作為課徵對象。搭建於屋頂的簡陋棚架,如未設有門窗、牆壁,主要功能係以遮陽、防雨,保護屋頂,以達隔熱、防漏之目的,並未供其他目的使用,因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負擔,經財政部核釋免予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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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有民眾來電詢問,戶籍遷出會不會影響房屋稅自住使用稅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符合自住使用,有以下要件: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只要房屋符合上述規定,納稅義務人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不同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有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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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先生在今年3月收到一張來自稅捐處的公文,上面寫著他的苓雅區房屋屋後有增建及使用情形變更,核定增建房屋現值600多萬元,而且要從11012月起全棟及騎樓皆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沈先生對於公文一竅不通,心中感到非常的惶恐,於是打電話到高雄市稅捐處詢問納保官請求協助。

稅捐處納保官阿慧接到沈先生電話後,查詢房屋稅改課情形是他在11011月將苓雅區房屋出租給A公司,而且房屋有增建後車庫,經該處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沈先生核發增建及改課營業用稅率的核課函。沈先生在電話中告訴阿慧房屋增建的面積沒那麼大,1樓是出租營業沒錯,但他自己住2樓,而且3樓目前空置沒有使用,納保官阿慧立刻和沈先生約定會勘時間以釐清房屋面積及各樓層的使用情形,數日後,沈先生也收到稅捐處的更正公文。最後,沈先生在納保官阿慧的詳細說明及協助之下,贊同房屋出租營業的房屋稅稅率應該要比較高,增建的面積已按實際的面積核課了,心中也不再有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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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為何廠房已辦理工廠登記,房屋稅卻無法全部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

該處說明,已辦妥工廠登記之房屋均可適用營業減半課徵房屋稅,但如廠房部分面積為增建或新建之無使用執照違章房屋,則該部分因非屬合法登記之廠房,無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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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日起,民法法定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因應修法變革,高雄市稅捐處提醒民眾,儘早做好房屋稅節稅規劃,才能顧權益、省荷包。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自住住家用規定者,可適用1.2%優惠稅率,從11211日起,只要年滿18歲就是成年人,所有房屋即可單獨計算自住住家戶數,不須再與父母合併計算受全國3戶以內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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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表示:我的房屋是合法農舍僅供居住使用,為何還要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說明如下:

一、房屋稅的課徵範圍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農舍仍是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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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所有的房屋是店面式透天厝,原本在騎樓擺攤做小生意,近日騎樓恢復供公眾通行,陳先生可向稅捐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節省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騎樓是否課徵房屋稅,以是否供公眾通行為判斷依據,騎樓供設攤位營業或封閉使用,需計入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但是如供公眾通行使用,即非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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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他有一棟違章房屋原供營業使用,現已空置,可否不用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若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始能註銷稅籍並停止課稅。因本案房屋雖是違章房屋但目前尚存在,僅使用情形有變動,不符停止課徵之條件,但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就可適用較低的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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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自家房屋已經很老舊,為什麼還需要繳納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否免稅,並非以屋齡為要件,而是依房屋評定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

該處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核課,房屋課稅現值為核定單價乘以面積及地段率、扣除免稅現值及已攤提的折舊。現行本市房屋現值在新臺幣(以下同)106千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才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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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有民眾誤以為有繳納房屋稅就不算違章建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使無使用執照房屋據以合法。

該處說明,房屋稅是以固定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不論房屋是否合法,均為房屋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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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居住正義,引導社會資源的有效運用,高市府提出「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案(俗稱囤房稅),感謝在市議會支持下,依市府版本三讀通過,並經高雄市政府於520日公布,將自11171日起施行,增加稅額會反應在1125月房屋稅單。

市長陳其邁強調,「囤房稅」增加3億元之稅收,將全部作為青年租金補貼財源。配合內政部111年度擴大租金補貼政策放寬至最低生活費3倍,增額補貼未獲中央核定及提高家庭所得條件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5倍(約5萬元)以下有租屋需求者,以減輕初入社會單身青年、新婚、育兒家庭及弱勢戶等之租屋負擔,預計受惠名額約1萬戶,並按照青年優先、弱勢優先、市民優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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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4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6月1日當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5月3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該處已不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民眾如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紙本或電子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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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1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5月31日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得自111年4月26日零時至111年6月3日24時前繳納;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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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限至111年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收入驟減而不能如期繳納,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另外,如果是因疫治療、隔離或檢疫無法如期繳納者,可申請延至同年6月30日。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因疫減薪、減班或其他原因使收入驟減,而無法按期繳納房屋稅者,最長可申請延期一年,或是選擇按月分期繳納(至多分三年36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繳納期限內申請,可於該原因消滅後10日內,檢具相關之證明及身份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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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1年房屋稅開徵期間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記得先檢視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名稱、課稅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情形等資料,確認無誤後再行繳納。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根據往年經驗,有少數民眾新購自住使用房屋,未於購屋申報契稅時填寫附聯,同時申報新購房屋使用狀況,亦無另行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移轉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報使用情形,遲至第1次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甚至於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稅以較高稅率課徵,權益受損,故務請納稅義務人詳細檢視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課稅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疑問者,歡迎撥打稅單收據聯右下角的查詢電話洽詢,均有專人為民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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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1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民眾若是沒有收到稅單或已收到而遺失者,可以透過便利商店補單或是手機直接查繳稅哦!
    111年4月26日零時至同年6月3日24時止,可使用手機連線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https://net.tax.nat.gov.tw) 以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查詢房屋稅定期開徵待繳稅單,並於線上使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進行繳稅作業,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快速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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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1年房屋稅繳款書已寄出,開徵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止,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市稅處說明,本市總計開徵108.3萬件,據統計每年約1%民眾有臨櫃補單及稅務諮詢需求,因本土疫情持續嚴峻,為避免民眾臨櫃增加感染風險,除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稅款,歡迎民眾多加利用e化繳稅安心防疫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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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1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除以現金臨櫃繳稅外,還可以透過行動支付,方便民眾繳納稅款!

民眾收到繳納通知書後,如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納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目前有「台灣行動支付」、「ezPay簡單付」及繳稅銀行APP等17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立即辦理線上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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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房屋稅將於5月開徵,開徵期間自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本次稅款的課稅所屬期間為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繳款書已於111年4月25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多加留意。

市稅處提醒,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可向該處所屬分處或撥打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利用上述憑證(金融憑證除外),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民眾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稅,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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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臨櫃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時,常質疑為何該間房屋明明有其他人持分所有權人,為何所核發的稅籍證明卻只有列示出自己的名字和持分,其他持分人的資料怎麼不一起列示提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等,應絕對保守秘密。也就是說,民眾若未取得其他持分人的委託授權文件,依規定僅能申請本人持分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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