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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表示打算在自家頂樓搭建廣告鐵架出租,不知是否會增加房屋稅及地價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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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政府A全民房屋稅及重複課徵地價稅的傳言,特就本市房屋路線地段等級調整率(地段率)訂定方式提出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每三年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除依規定考量房屋所在地點之商業活絡情形、交通發展狀況及房屋供求概況外,並已將不同地段之房地買賣價格減(排)除地價部分納入考慮,換言之,本市係以全市整體觀點、跨區衡平考量,並衡酌比較不同區域房屋價值之差異,通盤檢討訂定合理地段率,絕無重複課徵地價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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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使用之房屋,該如何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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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辦理自益信託,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自住要件,可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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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正準備出售房屋,但因房屋已經稅捐處申請禁止移轉,來電詢問該如何處理。

高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是每位國民應盡的義務,為保障租稅債權,依規定可請地政或監理機關,就欠稅人相當於應納稅額之所有土地、房屋或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稅數額之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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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購買房屋後,因不知住家與營業用稅率之差別,亦沒有主動向稅捐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收到稅單,才知道該新購自住房屋,需繳納較高稅率之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購入或受贈取得房屋申報契稅時,可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取得後之使用情形,經審查符合以下自住房屋條件:1.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出租或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就可以最優惠之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不必另外再寫申請書。而房屋雖供住家使用但不符合自住之條件,如全國持有超過3戶以上之房屋,本市課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另外房屋如果供營利事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使用,則應課徵較高之非住家用稅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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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詢問,申請自住房屋,需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是否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有關,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但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話,是必需要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該處進一步表示,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個要件,即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其餘之住家用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應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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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房屋稅繳納期間至5月31日止,不知您繳了沒?若是還未繳納,請儘快利用多元化繳稅管道繳納稅款,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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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房屋稅開徵期間自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記得先檢視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名稱、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情形等資料,確認無誤後再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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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房屋稅繳納期間將於5月31日截止(星期二),尚未收到房屋稅繳款書(稅單)者,可逕向該處或各分處查詢或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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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房屋稅於5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請納稅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的納稅人,有更聰明的選擇,可於4月26日至6月2日期間,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或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房屋稅線上查繳稅系統,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線上繳稅,免輸入銷帳編號及繳稅金額等資料,既方便又省時,更可免除出門繳款之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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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要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時,往往一頭霧水,不曉得要去何處辦理及準備那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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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截止日為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5月31日24時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利用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5年6月2日24時前,惟105年6月1日至105年6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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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起開徵了,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其所有房子屋齡已3,40年了,聽人家說房屋稅不是免稅了嗎?更何況我已經7,80歲了,房屋稅應該免繳了吧!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免稅與否,應依據該房屋的現值而定,而與房屋老舊並沒有關係。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不過假使房屋現值雖在十萬元以下,但一部分供營業使用,依規定實際營業使用面積部分仍應課徵房屋稅,至於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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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房屋稅開徵日期自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止,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25日委託郵局寄出,民眾如未收到,可就近向各稅捐分處申請補發。

該處進一步表示,以往有許多納稅人收到稅單後,未注意稅單內容,就拿去繳納,導致自身權益受損而不自知。特別提醒納稅人接獲稅單後,應先核對納稅義務人姓名、課稅標的等資料是否有誤。另外還要注意「使用情形」是否正確,如果與您實際使用情形不相同,請儘快申請改按實際使用情形的稅率核課房屋稅,才不會平白多繳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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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往年房屋為持分共有者,僅針對有特別申請房屋稅分單的民眾才會分別寄發稅單,現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2條立法意旨,該處將依持分比例分單課徵房屋稅;如不欲分單者,須經全體共有人選定管理人並向該處申請由管理人繳納。

該處舉例說明,夫妻共有A屋一棟,各持分2分之1所有權,A屋核計應課徵房屋稅額為10,000元,以往稅單僅會向夫或妻其中1人寄發,繳款書所載應納金額為10,000元。今年起,夫與妻將分別收到稅單,繳款書所載應納稅額係按持分比例核算各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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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府近年投入大量公共建設,帶動地方發展,房地產價值提升,建商持續推案,新成屋供給增加,連帶使本年房屋稅開徵件數成長至100萬餘件,再創歷史新高。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105年房屋稅於5月開徵,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止,繳款書已於4月25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務必留意,如果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請即於開徵期間內向任何稅捐稽徵機關或撥打跨縣市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申請補發,另亦可利用該處網站(http://www.kctax.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補發繳款書,市稅處提醒民眾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稅,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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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往年於房屋稅開徵期間,該處常接獲民眾詢問電話,絕大部分為不瞭解繳款書內容所致;有些民眾則因不知節稅權益而徒增稅負。105年房屋稅於5月1日開徵,所以特別提醒您如期繳納並提供稅單健檢三步曲,讓您節稅省荷包。

第一步曲:當您收到稅單後,首先核對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是否正確,以確保您的權益,也可避免誤繳他人稅單;另外,稅務機關為防止納稅義務人身分證資料外洩,特別在身分證後4碼以★號替代,讓民眾課稅資料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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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執行清查發現,○○公司所有坐落本市○○路一棟大樓,因其本身大樓電信業務需要,將該大樓地下室設置相關配電設備、蓄電池組、發電機組及集中監控室,於是將該地下室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公司來電詢問,地下室設置機房不是可以免徵房屋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地下室供作防空避難使用,或僅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就可以免徵房屋稅。但是○○公司所有○○路大樓之地下室,所設置之相關配電設備、蓄電池組、發電機組及集中監控室,與一般高樓建築物地下室之機器房有別,且與大樓電信業務營業使用密不可分,已不符合免稅之規定,應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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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為提供更便捷之繳稅方式,自本年起開辦使用自然人憑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進行線上查繳房屋稅服務,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市稅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05年4月26日零時起至105年6月2日24時止,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或該處網站(網址:http://www.kctax.gov.tw)點選「房屋稅線上查繳稅系統」,並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至健保署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登入,查詢房屋稅定期開徵相關資訊,點選「電子繳稅」即可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系統將自動帶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期別代號等繳稅資料,並提供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3種繳納方式,讓納稅義務人進行線上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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